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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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金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聖瑋被告陳建欽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7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第35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黃聖瑋、陳建欽涉犯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其前業經起訴之100年度偵字第30511號、101年度偵字第12084號起訴書,由本院審理之101年度金訴字第8號案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
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惟查,本院受理之101年度金訴字第
8號案件業於民國102年4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30日宣示判決,此有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8號案件之102年4月16日審判筆錄節本1份附卷可參。而本件檢察官係於
102年4月18日以桃檢秋昃102偵7146字第030923號函提出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並於102年4月19日繫屬本院,有上開函件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佐,是本件檢察官係於前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追加起訴書中敘明被告黃聖瑋另涉違反銀行法部分,移請本院併辦部分,另經本院以與已起訴部分無從審究屬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另退併辦在案,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文慧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