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63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被   告  劉星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8年度六小字第6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鎮○○里○○000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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