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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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62號原告 藍隆雄 被告 莊淯翔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5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吳天明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