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林義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碧卿 等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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