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告 林筠庭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複代理人 吳育綺 律師被告林○○法定代理人 林莉穎 訴訟代理人 呂學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南港區市○○道0段000巷0號建物(權利範圍3分之1)及其坐落土地,及門牌號碼臺北市南港區市○○道0段000巷00號3樓建物(權利範圍3分之1)及其坐落土地(下合稱本件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並將本件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本件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本件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近鄰或類似地區中型態、屋齡、樓層及面積等條件類似或相當之不動產於起訴前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6,877元,本件不動產總面積(含附屬建物)為232平方公尺(計算式:107.20+124.80=232),以此試算本件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12,131,281元(計算式:156,877×232×1/3=12,131,281,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31,2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宗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