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9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萬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慕卡「敘」或慕卡「敍」?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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