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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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專訴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原告 史丹利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弘澤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劉法正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胡厚飛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厚飛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11月29日以「可調角度定位的搖頭式棘輪扳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發給發明第I325806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胡厚飛 於97年7月15日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並於100年1月7日提出舉發補充理由。經被告審查,以同年10月5日(100)智專三(三)05055字第100208970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3月6日經訴字第1016101960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判命被告就第00000000N01號「可調角度定位的搖頭式棘輪扳手」發明專利舉發案,應作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胡厚飛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胡厚飛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何君豪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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