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34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菁萍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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