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485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甲○○於96年1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住宅貸款契約所示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7年8月31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放款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本金玖拾柒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整及自97年8月3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