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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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簡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
庚○○壬○○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503號、97年度偵字第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辛○○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載。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庚○○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一編號一、編號三至六所載。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壬○○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辛○○前因重利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7日以93年度竹簡字第822號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4年6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辛○○、庚○○係兄弟關係,其2人共同基於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 鄭重儒 另與友人壬○○共同基於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由辛○○自96年9月4日起,在聯合報、自由時報等竹苗版分類廣告上刊登「6萬、超好借、急救站、免押保、來就借、洽林小姐、0000000000」、「5萬、比較看看、問清楚再借、可分期、免求人、息低、0000000000陳小姐」等借款訊息,並印製「蔣先生:0000000000、0000000000」之名片對外發送,招徠經濟上有急迫借款需要之不特定借款人。嗣如附表一所示之甲○○等6人,因急迫需錢週轉,見上開廣告後,即與辛○○或庚○○聯絡借貸事宜,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辛○○或庚○○借款,辛○○、庚○○與壬○○再分別乘機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顯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並要求借款人簽發與借款金額同額之商業本票或提供身分證、駕照以供擔保,藉此牟利新臺幣(下同)14萬7000餘元。嗣因乙○○無力繼續償還借款,遂報警處理,而於96年10月25日下午5時15分許,辛○○與壬○○欲向乙○○催討借款,收取重利時,為警在新竹市○○區○○里○○鄰○○路○○○巷○○○號前查獲,並當場扣得載有「蔣先生:0000000000、0000000000」之名片8張、身分證影本1張、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等物。
嗣於96年12月28日下午3時50分許,庚○○欲向己○○催討借款,收取重利時,為警在新竹市○區○○路○○○號前查獲,並當場扣得載有甲○○、丙○○、丁○○、己○○、戊○○等人住家聯繫資料1張、帳冊2本、身分證2張、本票3張、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等物。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辛○○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見96年度偵字第6503號偵查卷【下稱6503偵卷】第7至9頁、第63至64頁、97年度偵字第225號偵查卷【下稱225偵卷】第77至78頁、本院97年9月22日訊問筆錄)。
(二)被告庚○○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見225偵卷第10至12頁、第40至41頁、第77至78頁)。
(三)被告 嚴宏文 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34至35頁)。
(四)被害人甲○○、乙○○、己○○、丁○○、丙○○、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6503偵卷第75至77頁、第13至15頁、第70至71頁、225偵卷第13至16頁、第51至52頁、第49至50頁、第53至54頁)。
(五)聯合報分類廣告影本1張、名片8張、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2張、帳冊2本、本票3張、載有甲○○、丙○○、丁○○、己○○、戊○○等人住家聯繫資料1張(見6503偵卷第22頁、第33頁、第34頁、225偵卷第27至30頁)及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行動電話2支、照片29張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報告(見6503偵卷第16頁、第23至32頁、225偵卷第9頁、第32至37頁)。
(六)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見6503偵卷第17至20頁、第57頁、225偵卷第17至20頁、本院卷第45頁)。
(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被告3人分別乘甲○○、乙○○、己○○、丁○○、丙○○、戊○○等人急於用錢乃貸予款項從中牟取高利,核其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
(二)共同正犯:被告辛○○與庚○○分別就附表一編號一、三至六所為及被告辛○○及壬○○就附表一編號二所為之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接續犯:被告辛○○及庚○○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先後2次借款予丁○○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行為、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先後2次借款予丙○○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行為,乃各係於密接之時地實行,且借款之原因、計息方式亦屬相同,而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丁○○、丙○○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分別僅構成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數罪併罰:被告辛○○及庚○○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數次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被害人亦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
(五)累犯:被告辛○○有事實欄一(一)所示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六)量刑:爰審酌被告3人素行非佳,且辛○○前已有重利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為憑,渠等不思依勞力賺取正當報酬,反趁人之危,利用他人亟需用錢之際借款而收取高額之利息,實屬不該,兼衡其放款金額、放款利息額度,被告3人本件重利所得、被告壬○○犯行為1次、被告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有悔意,暨被告辛○○已將被害人乙○○所交付質押之證件交還等一切情狀,分別酌予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被告辛○○及庚○○部分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客戶名冊1張、帳冊2本、名片8張及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2具,係被告辛○○、庚○○所有且供被告等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重利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辛○○、庚○○陳明在卷(見第225偵卷第11頁、6503偵卷第9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附表二編號三、四、五所示案外人 邱吉章林清旺 簽立之本票、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駕駛執照及電費單收據部分,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44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6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刑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擔保品、已付利│││刑││││)、利息│息│├──┼───────┼───┼────┼───────┼───────────┼───────┤│一│辛○○共同犯重│甲○○│96年9月│新竹市○○路一│⑴2萬5,000元(預扣第1│⑴本票乙紙(面│││利罪,累犯,處││5日晚上│段384巷5弄3之│期利息5,000元,實際│額為2萬5,000│││拘役伍拾日,如││10時許│3號旁│交付2萬5,000元)│元,已返還)│││易科罰金,以新││││⑵每10日為1期,每1萬元│⑵國民身分證乙│││臺幣壹仟元折算││││利息5,000元│張(已返還)│││壹日。│││││⑶已付利息1萬│││庚○○共同犯重│││││元│││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辛○○共同犯重│乙○○│96年9月8│新竹市○○路│⑴3萬元(預扣第1期利息│⑴本票乙紙(面│││利罪,累犯,處││日│640巷568號│6,000元,實際交付2萬│額為3萬元,│││拘役伍拾日,如││││4,000元)│已返還)│││易科罰金,以新││││⑵每10日為1期,每1萬元│⑵前夫 張錦川 之│││臺幣壹仟元折算││││利息2,000元│國民身分證(│││壹日。│││││已返還)│││壬○○共同犯重│││││⑶已付利息2萬│││利罪,處拘役叁│││││5,000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辛○○共同犯重│己○○│96年9月│新竹縣寶山鄉雙│⑴3萬元(預扣第1期利息│⑴本票乙紙(面│││利罪,累犯,處││23日上午│溪村館前路89號│6,000元,實際交付2萬│額為3萬元)│││拘役伍拾日,如││9時許│前│4,000元)│⑵國民身分證乙│││易科罰金,以新││││⑵每10日為1期,每1萬元│張│││臺幣壹仟元折算││││利息2,000元│⑶已付利息3萬│││壹日。│││││6,000元│││庚○○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辛○○共同犯重│丁○○│96年9月│苗栗縣竹南鎮中│⑴3萬元(預扣第1期利息│⑴本票乙紙(面│││利罪,累犯,處││初│正路81號│4,500元,實際交付2萬│額為3萬元)│││拘役伍拾日,如││││5,500元)│⑵國民身分證乙│││易科罰金,以新││││⑵每10日為1期,每1萬元│張│││臺幣壹仟元折算││││利息1,500元│⑶已付利息1萬│││壹日。│││││餘元│││庚○○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96年9月│苗栗縣竹南鎮中│⑴2萬元(預扣第1期利息│⑴本票乙紙(面│││拾日,如易科罰││底│正路81號│3,000元,實際交付1萬│額為2萬元)│││金,以新臺幣壹││││7,000元)│⑵國民身分證乙│││仟元折算壹日。││││⑵每10日為1期,每1萬元│張│││││││利息1,500元│⑶已付利息1萬│├──┼───────┼───┼────┼───────┼───────────┼───────┤│五│辛○○共同犯重│丙○○│96年9月│新竹市○○街53│⑴2萬元(預扣第1期利息│⑴本票2紙(面│││利罪,累犯,處││某日│巷35號│3,000元,實際交付1萬│額為2萬元)│││拘役伍拾日,如││││7,000元)│⑵國民身分證乙│││易科罰金,以新││││⑵每10日為1期,每1萬元│張│││臺幣壹仟元折算││││利息1,500元│⑶已付利息5萬│││壹日。│├────┼───────┼───────────┤餘元│││庚○○共同犯重││上開日期│同上│⑴2萬元(預扣第1期利息││││利罪,處拘役叁││後某日││3,000元,實際交付1萬││││拾日,如易科罰││││7,000元)││││金,以新臺幣壹││││⑵每10日為1期,每1萬元││││仟元折算壹日。││││利息1,500元││├──┼───────┼───┼────┼───────┼───────────┼───────┤│六│辛○○共同犯重│戊○○│96年11月│新竹縣寶山鄉雙│⑴2萬元(預扣第1期利息│⑴本票乙紙(面│││利罪,累犯,處││某日│園路220號│3,000元,實際交付1萬│額為2萬元,│││拘役伍拾日,如││││7,000元)│已返還)│││易科罰金,以新││││⑵每10日為1期,每1萬元│⑵駕駛執照乙張│││臺幣壹仟元折算││││利息1,500元│(已返還)│││壹日。│││││⑶已付利息│││庚○○共同犯重│││││6,000元│││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備註│├──┼───────────────┼──────────────┤│一│客戶名冊1張、帳冊2本、MOTOROLA│保管字號:97年度保管字第1583│││牌V361型行動電話乙具(含門號0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45│││00000000,SIM卡1枚)│頁│├──┼───────────────┼──────────────┤│二│蔣先生名片8張、PHILIPS行動電話│保管字號:96年度保管字第1548│││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6年度偵字│││枚)│第6503號偵查卷第57頁│├──┼───────────────┼──────────────┤│三│ 邱子琦 身分證影本1張│保管字號:96年度保管字第154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6年度偵字││││第6503號偵查卷第57頁│├──┼───────────────┼──────────────┤│四│邱吉章身分證、4萬元本票、2萬元│保管字號:97年度保管字第1583│││本票各1張│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45││││頁│├──┼───────────────┼──────────────┤│五│林清旺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5│保管字號:97年度保管字第1583│││萬元本票、96年8月份電費收據各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45│││份│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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