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簡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寵物領巾圍兜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五)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不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因貪圖小利而在網路拍賣網站上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不僅損害及於真正商標權利人之正常營收,對真正商標權利人之商譽亦有不良影響,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長短、查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以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2、緩刑及付保護管束: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行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是本院認為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另為使被告有正確之尊重他人商標權利之法治觀念,並匡正被告之行為,是就被告於緩刑期內,併予宣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3、從刑(沒收):至扣案之仿冒註冊商標商品即仿冒「LV」之商標圖樣寵物領巾1只,為仿冒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93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8473號被告甲○○女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路○○○巷○○號2樓居新竹市○區○○里○○路○○○巷○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LOUISVUITTON」(簡稱「LV」)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著名商標,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在案,竟基於營利之犯意,未經商標權人合法授權,自民國97年10月22日8時17分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里○○路○○○巷○號1樓住處,以電腦設備上網至露天拍賣網站上,以「Z000000000」之名義,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LV」商標之寵物領巾圍兜,並以新臺幣(下同)250元之價格,供網友下標訂購,復提供其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網友購買該仿冒「LV」寵物領巾圍兜後之ATM或轉帳匯款帳戶。嗣警方執行網路巡邏察覺上情而下標,並在97年10月30日收受甲○○郵寄之商品後,於97年11月6日16時49分許通知甲○○到案說明而查獲,並扣得上開仿冒之「LV」寵物領巾圍兜1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在台鑑定人 范國峰 於警訊中指述甚詳。
(二)扣案商品上所使用之「LV」商標圖樣,係前述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核准註冊,享有該商標專用權之事實,有商標資料檢索1份在卷可稽。
(三)另有使用相同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LV」寵物領巾圍兜1個扣案,且經鑑定人范國峰鑑定屬仿冒品無訛,有產品鑑定證明書1紙附卷可證。
(四)此外,又有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之網頁資料1份、查獲甲○○違反商標法查扣物估價表1張可佐。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嫌。扣案之物,則請依同法第83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檢察官林佳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曾美松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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