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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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洪堯讚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