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86號原告 歐陽筱娟 訴訟代理人 歐陽睿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3號),依同條第2項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利息,嗣本件訴訟進行中,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1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具狀擴張原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給付損害賠償金額為陸佰零伍萬叁仟壹佰捌拾捌元。揆諸前揭判例要旨,原告就該擴張請求部分應繳納裁判費,而原告擴張請求部分之金額為叁佰零伍萬叁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