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88號原告 簡岳生
李麗凰 被告 邱蓮花
彭鈺鈴 彭欽德 彭鈺文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2人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該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9947號核發在案。嗣被告彭鈺文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裁定移送本院,本院即以民國103年9月4日103年度重訴字第388號裁定,命原告2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7,916元;上開裁定並於103年9月12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1份及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是原告2人之補正期間應於103年9月17日屆滿, 詎渠 等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