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328號上訴人 鄭黃淑女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
蘇昱銘 律師被上訴人 蔡明秀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易志 律師受告知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受告知人 陳旭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