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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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林明宗 代理人 簡宏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後備軍人獎學金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宜蘭縣後備軍人獎學金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配合財團法人宜蘭縣後備軍人獎學金基金會董事人數之更動,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報請宜蘭縣政府審查核准在案,而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後備軍人獎學金基金會之董事,爰依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鄭蕉杏附表:
┌───────────────┬───────────────┐│原條文│修正條文│├───────────────┼───────────────┤│第6條│第6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17人組成(含當│本會董事會由董事19人組成(含當││然董事2人),由平日熱衷文教、│然董事2人),由平日熱衷文教、││公益活動、捐款熱心之輔導幹部中│公益活動、捐款熱心之輔導幹部中││擇優遴聘;董事均為無給職。│擇優遴聘;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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