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620,000元,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扺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扺押權登記在案。茲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云云。
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扺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扺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不動產業於民國95年2月23日由相對人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金玉芬 所有,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里鄉○○○段││0000-000│建│││81.44│全部│金玉芬│││││││0│││││││└──┴───┴────┴───┴───┴────┴─┴──┴──┴────┴─────┴────┘┌─────────────────────────────────────────────────────┐│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50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00058│花蓮縣富里│中平段01│住商用、│1層38.53│106.58││││全部│金玉芬││││鄉富里村車│51-0000│鋼筋混凝│2層53.69││││││││││站街一段30││土加強磚│騎樓14.36││││││││││號││造、2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