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357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孝澤 (原名 陳慶樺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5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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