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833號
原告CALDONACLARISSAABIGAILSALAMANTE
在台居所:桃園市○○區○○路00號A棟
BATTADGEMMATABELON(中文名: 吉瑪 )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念修 律師
被告LAMPIOSBEVERLYLAROSA(中文名: 貝芙莉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有誤,應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