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833號

原告CALDONACLARISSAABIGAILSALAMANTE

在台居所:桃園市○○區○○路00號A棟

BATTADGEMMATABELON(中文名: 吉瑪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念修 律師

被告LAMPIOSBEVERLYLAROSA(中文名: 貝芙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有誤,應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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