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3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以受刑人於如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所犯各該案件均係於判決確定前所犯數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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