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清濃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1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投簡字第3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張榕珈 告訴被告周清濃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