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35號聲請人 施純忠 代理人 施純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3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保德信證券│保德信第一證券│00-0000000-0│1│1萬│││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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