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99號原告 葉恆嘉 被告 張台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3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蔡鎮宇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