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76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被告 林漢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壹萬零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前手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個人信用貸款,但被告違約,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已經提出授信約定書、本票、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報紙等,形式審查相符,所以,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