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原告 王梨玲 被告 李乾光
張淑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金訴字第1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946號、10
6年度偵字第10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上開被告連帶給付損害賠償,被告李乾光業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具狀答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張淑婷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另依上揭法條第3項規定,就原告對被告張淑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彭慶文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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