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97號上訴人 童詠涵童美華 被上訴人 廖盛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盛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2,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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