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王永泰
林鴻仁
林富桂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一八三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四年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佩儒
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叁萬叁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捌佰捌拾玖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
法官林 佩 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