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九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郭彥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言詞辯
論終結,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上午九時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