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九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郭彥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言詞辯
論終結,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上午九時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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