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一六О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
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