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45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順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59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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