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上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上字第40號上訴人 吳素惠 被上訴人 黃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6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黃玉芳被訴傷害案件,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循告訴人所請,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翠雪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