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78號聲請人 周大 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凱鈞 間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說明原確定裁定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何款或同法第497條何部分所規定之再審事由,及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且無庸命補正。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劉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