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正義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正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正義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9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343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3
43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