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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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長銘
(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173號)裁定如下:
主文鄭長銘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鄭長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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