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 洪祺韻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林怡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萬3,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與被繼承人 洪月仔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因原告書狀所附未有被繼承人洪月仔、 洪維新 之除戶戶籍謄本,洪維新繼承人部分皆未有戶籍謄本,且未有 洪濟明 之長女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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