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告 陳曉芳 被告 吳宇凡
龍順 紙藝行即 陳奕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律師
王耀德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61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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