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洪茂榮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巷○○號,有被告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其住所地所在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杰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