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新安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B法官陳嘉惠~B法官謝雨真~B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