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八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九十三年度執更字第七六號執行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應執行刑七年十月又二十九日,有該署九十三年四月六日甲○惟子執更七六字第一八六八五號函附之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張瑛宗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