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泉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泉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辛茹
法官周霙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王靜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