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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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救字第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忠女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間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羅惠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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