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請人 林新生 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本件郵務送達所需費用360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就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次郵資34元,每人10次,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估算。計算式:4×34×10-1,000=360元】。又上開費用係屬預納,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依前開之計算基準,另行加計並繳納郵務送達費用。
二、按債權人清冊應表明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聲請人之債權核屬有擔保之債權,惟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漏未就上開事項為表明,應予補正。
三、聲請人對於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債務乃為房屋貸款債務,且該部分債務之分期清償業經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列為本件聲請前2年之生活必要支出,則於考量聲請人收入扣除必要費用、扶養費用後之「淨所得」,是否有不能清償其所負債務之情事時,自不得再將上開房屋貸款債務列計其中,否則即有就上開債務為重複評價之虞。準此,聲請人所負債務扣除上開房屋貸款債務後之餘額約為40餘萬元,是請具體敘明聲請人之收入狀況有何無法清償此部分債務之情事。
四、按聲請人所陳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4,990元、扶養費支出為11,000元,合計共25,990元,惟聲請人所陳報每月收入僅約23,768元,顯不足以負擔上開支出,則聲請人上開所陳,是否為真,容非無疑。是請再為釋明聲請人實際支出及收入情形為何?上開收支不一致之原因為何?並請釋明若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計畫每月清償之數額為何?總清償成數為何?按目前收支情形,如何履行上開更生清償方案?並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3項之規定,表明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同條例第54條、第54條之1併請參照)。
五、聲請人之子女均已成年,是請釋明聲請人仍應負擔其等扶養費用之原因,並應釋明其等目前是否有工作收入,若有,則應釋明其等係從事何種職務,每月平均所得若干?有無共同負擔生活費用?
六、請釋明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則應提出債務人清冊。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八、請釋明聲請人本人、子女有無持有股票、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若有,則持有之數額若干?併請提出聲請人及子女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二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九、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子女或其他受扶養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各該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各為若干,並應釋明聲請人未優先以可處分所得償還所欠債務,而係用以投保保險之原因。
一○、請釋明聲請人本人、子女或其他受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會
補助津貼,如有,亦請陳明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