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1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顏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志雄於民國92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94年07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3日止累計134,317元正未給付,其中52,172元為本金;82,06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顏志雄於民國92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3日止累計97,453元正未給付,其中40,498元為本金;56,87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顏志雄│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5%│││52172││5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顏志雄│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40498││5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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