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67號聲請人 蕭純德 相對人 陳吳美 相對人 陳愷心 相對人 陳有德 相對人 陳漢昌 相對人 陳漢銘 相對人 陳政宇 相對人 陳政穎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邵卉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建雄 於民國95年7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建雄於102年4月27日死亡,全部抵押物由相對人陳吳美、陳愷心、陳有德、陳漢昌、陳漢銘、陳政宇、陳政穎繼承。茲因債務人陳建雄對聲請人負債1,5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土地登記謄本正本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2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中院 彥家方 字第92285號函、繼承系統表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甲鎮│ 中山 ││335│田│138.02│全部│├─┼───┼────┼───┼───┼──────┼─┼─────┼──────┤│2│臺中│大甲鎮│中山││336│田│112.91│全部│├─┼───┼────┼───┼───┼──────┼─┼─────┼──────┤│3│臺中│大甲鎮│中山││337│田│113.07│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