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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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華于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柒拾叁元,利息如附表所示,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6,505│104年8月18日起至│15.85%││││││104年8月31日止││││││├──────────┼──────┤無│無││││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2│32,585│104年8月18日起至│17.85%││││││104年8月31日止││││││├──────────┼──────┤無│無││││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3│5,965│104年8月18日起至│18.85%││││││104年8月31日止││││││├──────────┼──────┤無│無││││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4│16,967│104年8月18日起至│20%││││││104年8月31日止││││││├──────────┼──────┤無│無││││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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