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86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就系爭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
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約定書第15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