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6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6808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聲請人名稱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