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事由,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1月10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2月10日、4月10日、6月10日均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8月1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葉玉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