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60號抗告人即原告甲○○抗告人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月17日本院命補繳裁判費裁定聲明異議,惟該裁定為民事訴訟法第482條得為抗告之裁定,而非屬同法第485條第1項得為異議之裁定,是抗告人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則依同法第495條之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裁判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