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徐萍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2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5月1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經屆滿。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7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已將屆滿。嗣再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9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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